瑞士近日向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UNFCCC)提交了其根據《巴黎協定》制定的新氣候計劃——即其國家自定貢獻(NDC)。根據《巴黎協定》,締約國需在2月10日之前提交新的NDC,其中包括2035年的部門性溫室氣體減排目標。為此,瑞士設定了新的溫室氣體(GHG)減排目標,計劃到2035年將所有部門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至少削減65%。

NDC文件指出,該目標對應於1.06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(CO2e)的溫室氣體預算,相當於在2031年至2035年間,GHG排放平均至少減少59%。這些目標主要將通過國內措施實現,但瑞士仍有選擇權,可將國外達成的減排量納入計算。NDC中表示「在這方面,瑞士希望繼續使用《巴黎協定》第6條下的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(ITMO)——即通過合作計劃獲得的排放額度。」

為達成減排目標,相關措施將主要納入自2030年起生效的修訂版《二氧化碳法》,政府將在「適當時機」向國會提交法案草案。

瑞士的長期氣候戰略假設,到2050年,該國每年仍將排放約118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(CO2e),主要來自農業、工業和廢棄物部門。因此,瑞士需要產生超過這些剩餘排放量的負排放,以實現淨負碳平衡。該國已舉辦首輪負排放技術的招標。

去年,瑞士的氣候政策遭到批評,因為歐洲人權法院裁定,該國政府未能充分保護公民免受氣候變遷的嚴重不利影響,違反了《歐洲人權公約》第8條。瑞士政府拒絕了這一裁決,理由包括法院未考慮該國於2024年3月(裁決發布前一個月)生效的修訂版《二氧化碳法》。原文出處:Argu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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