氣候變遷因應法上路滿兩週年,多個環保團體聯合發布聲明,呼籲環境部訂定 更積極的 2030 年減碳目標,並要求企業公開自主減量計畫(除機密部分外),確保透明度。此外,聲明強調,減碳政策應納入對勞工就業的影響,以減少轉型過程帶來的衝擊。
環團依據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(IPCC)第六次評估報告(AR6) 指出,全球 2030 年減碳幅度應達 43%(相較於 2019 年),而台灣基準年為 2005 年,換算後應達 43.7% 減量 才符合標準。然而,環境部目前設定的減碳目標僅 28%,顯然不足。聲明也批評,現行氣候法 未提供國民針對減量目標不足提起救濟的機制,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,應盡快修法增設公益訴訟條款。
此外,聲明指出,修法後依法負責跨部會協調的 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(永續會),因 預算與人力不足,長期無法發揮應有的統籌功能。隨著 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 成立,永續會的角色更加模糊,政府應儘速明確機制,確保氣候政策的有效執行與跨部會協調運作。(原文出處)